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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认定及入库培育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10-26 17:07:20   浏览次数:298  

关于印发《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市直有关单位 :   

为规范和加强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定市财政局会同保定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定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学研究与创新、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明确专项经费具体的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资金支出范围等;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专项经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5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支持不设比例限制,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市科研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四章  专项经费预算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应按下列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一)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进一步优化项目评审机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重点是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在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当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拉入系统黑名单。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保定市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保科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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