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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22-09-09 08:57:13   浏览次数:288  

保定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保科字〔2019〕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要素市场配置综合配套效率,推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产学研合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保定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保定市政府向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及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设计、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检验检测、购买关键研发设备及材料、购买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活动。

第三条  设立创新券专项资金。在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中设立保定市市本级专项资金500万,采取后补助形式发放。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及兑付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过程管理的服务费用,总额度不超过专项资金的6%。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先到先得、常年受理、择优支持、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关于创新券服务获得的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管理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围绕科研合同开展的研发活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出台创新券政策、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七条  审核发放机构。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资格审核、合同备案、创新券发放及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包括高等院校;市级以上具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具有有效CMA(中国计量认证/ 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及院士工作站。

第九条  兑付机构。由市科技局负责按期组织专家对提交兑付申请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拨付兑付资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  支持对象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业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新创业团队: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注册企业;在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优先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前三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一条  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机构开展研发设计、委托开发、合作研发、技术转让、检验检测、购买关键研发设备及材料、购买技术解决方案等活动。

技术转让必须是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发明专利。购买关键研发设备及材料仅限于当年新购研发设备及材料。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已列入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领、发放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领创新券,登录“保定市科技创新券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系统”)填写电子版《保定市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所属辖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发放相应额度的创新券。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模式,每年可多次申领,按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分段支持,自然年度内企业或团队申领创新券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五章  创新券的使用

第十四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赠与、转让、买卖。

第十五条  申领的创新券必须在一年内使用并提交兑付申请,逾期未使用或未提交兑付申请的创新券将被收回。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及发票在创新券系统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

第六章  创新券的兑付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付采取事前申领、事后补助的形式,即持有创新券的企业、团队在项目完成后,凭创新服务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提交兑付申请。由市科技局按期组织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重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水平,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兑付名单、服务项目和金额,公示结果无异议的,集中拨付兑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券的申领、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举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创新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骗取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骗取的资金,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资金支持,计入不良信誉记录,构成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创新服务机构,将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领取创新券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重点评估通过创新券的引导,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资金以及销售收入、纳税额、就业增加情况,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创新券工作所涉及相关部门(单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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