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强化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石家庄、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让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2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大培育工作力度
我省将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切实提高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认识,认真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评价,推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实现快速增长。
二、加强评价政策服务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税务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培训辅导,认真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等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享受政策。同时,要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加强跟踪服务工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三、加强评价服务工作日常管理
省科技厅原则上每月20日对申请评价入库的企业进行评审、公示和公告。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评价工作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时间等事宜,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全年评价工作将于10月底结束。
各地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各地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每季度(季末15天内)积极配合组织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填写调查数据,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