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 13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河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冀科高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以科技型企业为服务对象,围绕其成长需求,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高企业创业存活率和成功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市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并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孵化与投资等系列增值服务,以降低创业门槛,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企业、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创新动力、创新动能、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
第五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结合自身条件,设置大学生创新创业专区(驿站),向来保留保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场地及孵化服务,并为已入驻全市各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者免费提供进行短暂资源对接、洽谈、交流的场地保障服务。
第六条 保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白沟新城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核查推荐及日常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应设立专门运营主体。运营主体需在保定市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主营业务方向应为孵化运营管理与孵化服务提供等企业孵化相关方向,并具备完善的入孵、考核、退出、毕业等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孵化场地集中, 产权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以上有效租期),且供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区域,包括共享会议室、集中展示区、专业设备区、技术检测区、休闲活动区等公共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场地中,大学生创新创业专区(驿站)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大学生创新创业专区(驿站)设有明显区域划分标识,并配置相应硬件办公设施。
4.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且每平方千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创业人数不少于40人;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5.拥有专业化的孵化管理团队,形成了专业孵化服务体系,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企业管理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一定数量的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够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创业指导),具备完善的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有效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投融资建议等服务,平均每5家在孵企业配备不少于1名的创业导师。
6.鼓励孵化器搭建向在孵企业开放的线上或线下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财务法律、资源对接等各类创新创业支撑服务。
7.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专门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额度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3.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且为科技型企业,入驻时注册时间不超过24个月。
4.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可放宽至60个月。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运营模式清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具备可持续运营发展能力。
2.运营主体在保定市注册,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主体主营业务与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内容一致,其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吸纳大学生就业创业人数不少于20人,并配备有用于入驻团队、创客进行交流、洽谈、路演、对接等方面的公共活动区域,且各区域划分合理、标识明显。
4.众创空间中大学生创新创业专区(驿站)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5.年度协议入驻创业团队或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的数量不低于2家。
6.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运营管理团队,运营管理团队至少拥有2名专业创业服务人员。
7.建立创业导师工作联动机制,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3名以上。
8.每年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讲堂、创业培训等双创活动不少于5次。
9.自身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服务功能。
10.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服务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入驻服务、退出及淘汰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认定程序:
1.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白沟新城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培育、组织申报、初审及择优推荐工作;申报主体(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白沟新城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县区推荐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研究审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并颁发牌匾。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实际运营面积在5000-80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实际运营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且孵化业绩较好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通过提升水平、提升能力来申报省级、国家级。提档升级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提档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实际运营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实际运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孵化业绩较好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市级众创空间通过提升水平、提升能力来进行国家备案、省备案。成为省备案众创空间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成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现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设置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专区(驿站)并吸纳大学生入驻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3项、第九条第4项相关标准,综合考虑其专区设置情况及吸纳大学生创业、就业人员数量、提供服务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支持资金,在认定的下一年度,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提升项目的形式进行下达拨付。支持资金用于招引来保留保大学生创业者和孵化器、众创空间自身软硬件设施改善、为在孵企业、入驻团队提供多元化服务等有助于自身孵化能力提升的内容,如设备设施购置、公共服务软件开发购置、举办创业活动等。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申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创新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考评。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将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市级认定资格,不得再次进行市级认定申报。
第十七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要求,及时填报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及各类工作总结,材料报送情况将作为后续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连续2年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市级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不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认定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不得再次申报;已成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取消其市级认定资格,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失信记录。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保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保市政科字〔2018〕21号)、《保定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保政发〔2018〕18号)过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