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双创”生态系统,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创新能力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创新支持有力、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均可申
报。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设立的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四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指导管理和申报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
第五条 示范基地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政策扶持、规范管理、服务提升等方面积极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省内注册并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建设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4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四)服务工作扎实活跃,服务流程科学清晰,服务特色鲜明突出,服务内容能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具备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
(四)服务功能完善,有完备的创业创新规划、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障措施,服务内容公开。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服务人数、现场图片及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应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40家次以上。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
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
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三)信息服务。具有开放的、便于企业查询的信息服务系统,通过网站、微信等方式,能为入驻企业、创客提供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7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20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产品设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工商注册、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具备链接和共享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资源的基础条件。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水电、网络、通信等基本保障,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制度建设规范化、物业管理信息化、公共服务专业化,不断满足企业的服务需求。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孵化基地;
(二)依托现有开发区和产业园等各类园区、闲置土地、厂房等,建设的创业创新基地;
(三)对于62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园等,在基础设施条件方面可适当放宽,入驻企业数可放宽至30家,优先支持服务业绩突出、区域带动作用强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6月-9月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经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由各市工信局核实后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各市工信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并对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考核和测评,填写《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基地服务流程、运营管理制度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
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2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基地认定为“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中小企业河北网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六条 创业创新基地实行分级管理,被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直接纳入省级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接受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市(区)建设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土地使用、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示范基地实行动态复核评估管理制度,对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每三年复核一次,对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市工信局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基地进行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将撤销省级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条 建设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纳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指导和扶持范围,建立基地信息数据库,构建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服务规范化,逐步提高示范基地智慧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并从中择优推荐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事项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
1.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2.河北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