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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2-08-31 14:27:26   浏览次数:545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 号) 、《关于扶持小型微 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 号) 和《关于大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 32 号) ,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 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基地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 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 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 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 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 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 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 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 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 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协助工业和信 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 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一) 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 (示范) 基地。

(二)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 地成立时间 3 年以上。

(三) 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 80 家以上,从业人员 1500 人以上。

( 四) 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创 业辅导师不少于 3 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 少于 5 家。

(五) 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 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 一) 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 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 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 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 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 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 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 的服务台账 (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 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 务的意见反馈等) 。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 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 一) 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 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 团队 100 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6 次以上。

(二) 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 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50 家次以上。

(三) 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 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 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 6 次以上。

( 四) 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 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 300 人次以上。

(五) 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 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 2 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 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 2 次以上。

(六) 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 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30 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 4 次以 上。

(七) 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 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 20 家次以上。

(八) 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 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20 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 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 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 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 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 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 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推荐表》 (见附件 1) ,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 业和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见附 件 2) 。

(二) 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

(三) 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 四) 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或租赁合同) 复印件。

(五)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通知、照片、总结等) 。

(六)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 基地认定文件 (复 印件) 。

(七) 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 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 基地典型服务案例 (不超过 3000 字,可附照片) 。

(九)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 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 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 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 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 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 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 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 评,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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