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野县财政局文件
博人社〔2018〕23号
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野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全县创业就业工作,引导和扶持我县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平台,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158号)和《保定市人社局、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细则〉的通知》(保人社字〔2018〕12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细则》,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博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博野县财政局
2018年8月7日
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15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4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是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建,依法经营,通过市场化运营,为本县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配套公共设施和相关创业服务,组织体系完善,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各类创业就业孵化载体。
第三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符合本县经济发展、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
第四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保障孵化场所。基地用于孵化用途的场地内须涵盖创业实体办公区、公共服务区、基地管理服务区,可为创业实体提供基本办公条件、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本县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创业实体办理开业手续;
(三)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二章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创业就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管理机构、配备至少2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5名以上创业导师;
(三)用于孵化用途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15%-25%的面积作为公共服务区(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提供给创业实体使用;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可容纳25户以上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30%;
(五)具有水电暖供应、消防、通讯、网络等办公设施;
(六)运营状况良好,财务及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创业就业孵化载体,申请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 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银行开设账户凭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场地产权证明或与产权所有人5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须标明房间号、开放办公区域须标明工位号)等相关材料、消防报告等(核验原件);
(三)建设规划和至少3年的发展报告,包括建设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综合服务、财务及日常管理服务规章制度等;
(四)管理服务团队名册(附劳动合同)和创业导师团队名册(附聘书、聘任合同);
(五)创业就业孵化载体的整体外观、办公区、公共服务区等图片各2张,附文字说明。
上述材料用A4纸按所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
第七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创业就业孵化载体,向县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县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会同县财政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按《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评估表》所列内容进行评估,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的认定为合格。经考察评估合格的授予“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牌匾和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运营或管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如遇城市规划拆迁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部门提交地址变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县人社部门批准、随意变更孵化场地的,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认定。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运营或管理机构不得变更,否则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应标识明晰,有创业文化氛围,显著位置须悬挂基地简介、基地平面图、入驻创业实体的导引简介栏板,创业就业政策宣传栏板、事务公开栏板、规章制度栏板等。
第十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应为入驻创业实体无偿提供以下服务: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免费服务;
(二)提供会议室、培训室、安保、保洁等服务;
(三)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专家指导、创业交流等创业帮扶活动或经营业务对外宣传活动;
(四)协助创业实体解决其他经营发展的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负责创业实体的日常管理:
(一)监督创业实体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创业实体是否遵守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三)为创业实体建立考勤、员工档案、经营档案等管理档案,将创业实体基本信息和创业实体从业人员情况纳入数据库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必须建立基地档案,内容包括:认定为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认定证书、创业实体入驻及退出台账、补贴资金台账、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台账(活动前有计划,活动后有总结),《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年度考核表》、每年向县就业服务局报送的当年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必须对入驻创业实体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等信息建立档案库,配备专用档案室,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一户一档”。内容包括:创业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就业登记相关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博野县创业实体入驻协议》、体现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材料须完整清晰。
第三章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 县人社部门负责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监督考核。
(一)指导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完善组织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创业导师,做好信息收集、报送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指导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三)巡查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引导;
(四)受理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
(五)对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县人社部门每年组织对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填写《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年度考核表》并打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合格。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基地管理。基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机构建立情况,管理人员配备和业务掌握情况,创业实体和基地档案建立情况等;
(二)服务能力。基地孵化用途场地面积划分情况(公共服务区面积占比),可容纳创业实体情况,基地是否有为创业者提供工商、税务、财务、法律、融资等创业服务的部门或机构,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情况,创业导师参与基地活动以及活动开展情况,宣传和落实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等;
(三)孵化效果。创业实体入驻率不少于60%,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情况(此项考核内容不适用当年新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媒体宣传情况等。
第十六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对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及认定证书,抄送县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运营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1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诚信系统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创业实体的入驻和退出
第十七条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创业项目,凡申请入驻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经县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入驻并享受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第十八条 申请入驻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者自主创业,合法经营;
(二)创业者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已进行过创业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创业者名下仅一家注册实体,注册地为博野县,申请入驻时《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
(四)有完整的创业计划书。
第十九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页、创业就业登记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毕业证,退役军人需提交相关退役证明,向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核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二)受理: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受理申请。
(三)审核: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组织至少2名创业导师对创业实体进行审核,审核标准:1.负责人有强烈的创业愿望,遵纪守法,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2.创业计划书内容详实,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创业项目适合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要求,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4.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安排入驻:1.负责人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创新性;2.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的;3.创业项目曾获得各级创业模拟大赛名次的;4.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具有推广使用价值的。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将审核合格的创业实体相关材料汇总后,于每月21-25日报送县人社部门复核。
(四)入驻:创业实体经县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定点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手续,签订《博野县创业实体入驻协议》,正式入驻,入驻时间以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孵化期限:创业实体入驻孵化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实体在入驻期间,必须服从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配合基地做好相关信息、数据和报表的统计上报等工作,积极参加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组织的各种活动。
创业实体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场所的,须每年6月21-30日或12月21-31日提出申请,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及县人社部门同意后,确定变更地址时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退出方式:孵化期满退出、自愿申请退出、勒令退出、其它退出。
第二十一条 退出程序
(一)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填写《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上报县人社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二)终止《博野县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孵化期满退出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应于创业实体孵化期满前1个月履行告知义务,并于期满前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愿申请退出
创业实体可自愿申请退出。创业实体须向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提出自愿退出书面申请,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受理申请并在5日内按退出程序办理,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创业实体入驻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不满6个月申请退出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创业实体承担。
第二十四条 勒令退出
孵化期内创业实体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人社部门可直接下达《勒令退出通知书》,按退出程序办理:
(一)创业实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二)创业实体自身原因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创业实体1年内连续无故缺勤15个工作日、累计无故缺勤30个工作日的;
(四)不服从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日常管理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协议内容达到勒令退出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其他退出:因其他原因退出的按退出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金补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一)补贴期限。给予入驻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房租补贴标准(建筑面积):每个创业实体每平方米每天补贴不超过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3万元;物业费补贴标准(建筑面积):每个创业实体每平方米每天补贴不超过 0.12元(不足0.12元的据实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796元;水电费补贴标准:每个创业实体水费、电费补贴之和每月不超过200元(不足200元的据实补贴),从入驻时间次月起计算,每年不超过2400元。
(三)房租物业费补贴为动态补贴,由县人社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孵化基地内用于孵化功能的场地面积(建筑面积)进行测量评估,确定公共服务区面积(建筑面积),并对入驻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实际租赁面积(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进行测量和评估,租赁面积含公共服务区的均摊面积,县人社部门参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核定房租物业费补贴金额。未预先收取入驻实体房租物业费的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补贴金额在评估报告和补贴上限两者中按照金额少的进行补贴;预先收取入驻实体房租物业费的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补贴金额在基地收费、评估报告和补贴上限三者中按照金额少的进行补贴。
第二十七条 创业服务补贴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通过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入驻的创业实体负责人成功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进行过就业信息登记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
创业实体须在申请创业服务补贴的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内进行工商注册并办理入驻。
补贴标准:每帮扶1人成功创业,补贴基地2000元。
第二十八条 补贴申请及支付程序
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在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请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和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每半年申报1次,申请补贴材料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部门。预先收取房租物业水电费的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待补贴到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须将补贴返还给创业实体,并将转账凭证报送县人社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补贴申请材料:
(一)申请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博野县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2.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银行开户凭证(复印件);
3.《申请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创业实体名册》;
4.《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
5.创业实体缴纳水、电费用有效凭证;
6.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创业就业登记信息材料(复印件);
8.《博野县创业实体入驻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创业服务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博野县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2.定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银行开户凭证(复印件);
3.《创业服务补贴审核认定表》;
4.“帮助成功创业者”及其带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创业就业登记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
5.《博野县创业实体入驻协议》(复印件);
6.《帮助成功创业人员名册》;
7.《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第三十条 对涉嫌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转借、转租他人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野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方案的通知》(博政办字〔2016〕73号)文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已认定的博野县定点创业孵化基地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 博野县返乡创业园的认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人社、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需表格由县人社部门统一制发。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