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国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15〕297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 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运营时问满18个月。
4.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 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 家。
6.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7. 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 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七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经备案的众创空间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众创空间的备案工作,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十条 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基本程序:
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科技部火炬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众创空间,报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地方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公布一次备案名单,对连续2次未上报统计数据的众创空间取消国家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