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企业协会简介
河北省中小企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是在省工信厅、省民政厅指导下为全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的综合性协会,拥有理事单位500多家,会员单位6000多家。30多年来,协会始终秉承创新服务发展理念,整合社会优质服务资源,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了政策咨询、融资服务、效益提升、品牌建设、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全方位服务,逐步走上社会化、平台化的服务模式,协会的公信力、社会影响力逐步扩大,服务功能不断增强。
协会具备相关专业咨询服务能力,长期合作的专家团队共有60人,副高级以上职称50人,涵盖智能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环保工程、质量品牌、企业管理、财税金融等行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专业化服务机构48家。
联 系 人:王敬辉
联系电话:0311-66031959
邮箱:hbzxqyxh@126.com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46号
河北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河北省中小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Hebei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HEBSMESA。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及乡镇企业行业性的联合组织,是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及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遵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引导企业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发挥政府与企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做出贡献。
第四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协会,接受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业务指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协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会员讲究道德,遵法守纪,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理论研究,定期进行经验和学术交流,在会员单位开展医疗保健、法律咨询和人身财产保险等服务。
(四)积极协助和参与会员企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家、优秀经营者的评选奖励活动,保护会员的积极性和荣誉。
(五)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会员之间,会员与企业有关单位进行经济、技术、人才交流与协作,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和人才信息培训服务。
(六)为会员传递信息,组织市场、科技、金融、人才和新产品开发的信息交流。帮助会员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 从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与企业发展有关部门的干部职工及具有某一方面实际经验的人士,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凡经批准的地方成立的中小企业协会、民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事业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均可以单位名义申请为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凡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系统干部、职工和热心为企业服务有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均可以申请为个人会员。
特邀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愿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服务的有关部门领导人、离退休的老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开展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提供有关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管理经验资料或反映有关情况;
(六) 与本协会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人员;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确定和变更协会法定代表人;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推选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中小企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由协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本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会与有关社会团体、市级中小企业协会、民营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联合办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
(三)联系会员,向会员提供服务;
(四)提名并报会长同意任命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增;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进行必须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其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1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