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交易卖方能享受的优惠政策
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发票),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适用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卖方,即输出方。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认定的依据。对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应用技术交易平台实现的技术交易活动,按不超过其年度输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5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企业研发过程中委托创新载体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科技评估、科技创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等)按实际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认定登记后的技术合同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依据(具体要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按年度累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每新增500万元奖励1万元,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