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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证解读】雄安新区容城县支持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添加时间:2024-07-09 17:49:51 浏览次数:291
〔2024〕6号
容城县支持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雄安新区《雄安新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十四五”专项规划》《关于推进规上工业企业培
育、发
展工作的四条措施》《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河北雄安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推动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奖励的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注册关系在容城县的从事制衣、制鞋、毛绒玩具、食品加工及食品机械制造的企业,以及带动全县传统制造产业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的企业。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三条 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保持平均正增长,且位列全县传统产业前5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按照“总部+基地”发展模式,在容城县域外制造且入统在容城县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在容城外生产制造且入统在容城产值的0.2%予以奖励。
第五条 在县本级入统产值总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和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只享受一种,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1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当年产值增量部分的0.2%给予规模提升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且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在获得新区补助后给予1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对成功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或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制造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应用,进行数字化转型。对拟支持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在获得新区补助后给予不超过项目认定有效设备投资总额15%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初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2万元奖励;对三年期满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首次被评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省工信厅资助的购买工业设计服务项目的企业,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获得省工信厅资助的工业设计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支出费用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引进IP转化产品,对上一年度一次性买断IP授权,并形成产品销售的企业,按照购买授权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产品检验检测,对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费用金额3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获得中国工业大奖、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等奖项的,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奖项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奖项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为
中、国、驰、名
商标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品牌及奖项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在央视宣传推广品牌的企业,按其宣传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推广的,按其宣传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进行品牌代言的,按照每个品牌代言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对参加品牌推广、采购等活动的予以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获5次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设立传统企业产品展示街区,对规模以上鞋服玩具制造企业、获得过省级以上品牌称号且正在生产经营的鞋服玩具制造企业,予以补贴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开拓新赛道、培育新产业,企业开发、引进、合作的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产业、新产品、新项目,项目投资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建设引导资金,引导资金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支付30%,建成后支付70%。项目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10%比例予以补贴,最高不超500万元。(不包含土地费用,项目符合组团控详规要求,不增加征迁成本)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获得省级财政资助除外)授权的企业,每件专利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奖励2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奖励1万元,同一件专利奖励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培育项目的企业按实际情况给予认证费补贴,对获得河北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河北省专利导航类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每个行业专利导航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河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实际注册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度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成立容城县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公开征集、申报、评审和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于在监督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实施期间,同时符合县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对重大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所需奖补资金纳入县本级年度预算,资金规模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不能完成兑现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落实奖补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由容城县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容城县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措施》(〔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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