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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2-09-03 08:09:33   浏览次数:268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名称: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021798X/2022-0238   

文 号:冀发改环资[2022]492号   

发布日期:2022-04-1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2022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已由省财政厅下达到相关市县(冀财建〔2022〕17号),为进一步做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建设,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报送进度数据和信息,确保如期投产达效。各市发展改革委(局)要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调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附件2)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二、严格项目调整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原项目批准部门履行调整手续,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规模调增的,不再追加省级专项资金;投资规模调减后,达到需相应调减省级专项资金要求的,以及建设条件不落实、长期停滞不前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局)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同时提出省级专项资金调整使用初步意见。

三、做好项目绩效评估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开展绩效自评,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向市发展改革委(局)报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管理情况、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情况等。

同时,为做好2021年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请相关市对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的程序》(附件3)进行评估,并形成工作报告(同时填写附件4、5),加盖公章于4月2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

1.2022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表     

2.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表

3.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的程序  

4.2021年度省级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表

5.____市绩效自评工作报告(参考提纲)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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